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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十佳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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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活动,常需要一位担保人。然而,在贷款期间,人们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需要更换担保人,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那么,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吗?今天,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但是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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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几种?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两种: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上是小编根据“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整理的资料,如果您遇到了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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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介绍债务担保人必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九点:1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2最个担保时,最好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所以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提醒大家要了解详细情况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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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由于商业信用普遍不高,欠债不还或者拖欠货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甚至无归,已成为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重点就公司货款催收事宜及相关技巧作简要评述,望能为有志商业发展的企业家们提供些许参考,欢迎阅读。为防止今后可能发生催债不能或者讨债困难的情形,企业在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之时及债务清偿期限届至之前这段时间,应该为债务追讨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如果出卖方不履行该项义务时则应由买受方(债务人)独立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方主张债权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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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房地产律师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十佳房地产律师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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