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活动,常需要一位担保人。然而,在贷款期间,人们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需要更换担保人,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那么,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吗?今天,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但是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十佳家庭纠纷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那么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条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投保,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上就是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整理的关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几种?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两种: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上是小编根据“贷款担保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整理的资料,如果您遇到了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①、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②、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十佳家庭纠纷律师法的社会性①、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②、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时下,由于商业信用普遍不高,欠债不还或者拖欠货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甚至无归,已成为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齐齐哈尔家庭纠纷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重点就公司货款催收事宜及相关技巧作简要评述,望能为有志商业发展的企业家们提供些许参考,欢迎阅读。为防止今后可能发生催债不能或者讨债困难的情形,企业在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之时及债务清偿期限届至之前这段时间,应该为债务追讨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如果出卖方不履行该项义务时则应由买受方(债务人)独立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方主张债权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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