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在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案件总结分析例会上,与会的律师们热烈讨论着一个话题:作为辩护人的张健主任和赵伟亮律师是如何成功地让委托人(本案的被告人)的贩卖毒品的次数和数量从9次21克(甲基苯丙胺)减至认定为7次7克的?!因为这同时意味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其量刑标准就从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降低为了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作为本案辩护人之一的赵伟亮律师为大家详细解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及关键节点。首先,在张健主任和他初次查阅本案卷宗过程中就发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一次贩毒7克的事实中,配送快递已被招回,侦查机关并没有调取该单号快递的配送过程的证据。所谓的“网上卖家”实际上是在诈骗被告人,并没有向其寄毒,被告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结果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能犯”!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及证人的供述、证言也未达到一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仅有的。尤其是在数量的认定上“一包”不等于“一克”!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提示您在认罪态度上,辩护人一再强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真诚、悔罪认罚的态度是诚恳的,只求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
木兰县法院(2020)黑01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本案为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案例)的结果说明,合议庭大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将公诉书中指控的贩毒犯罪事实和数量9次21克认定为7次7克。求刑8至10年,判处为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通过本案,与会律师也纷纷总结道:无论刑案还是民案,认真调查了解案情、认真查阅案卷、认真审查证据、认真应对庭审中的机变、认真而又诚恳的态度,这些都是成功代理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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