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知名商品的装潢设计属于违法范畴吗?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是否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下面哈尔滨律师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为您详细分析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是否触犯了法律。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案情:
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生活用纸生产商,其产品商标是省级著名商标。2014年初,为提升产品美观度,甲公司对产品装潢进行了改版。新版装潢产品上市不久,乙公司的产品即模仿了该新版装潢设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就不是特有装潢,故不能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是知名商品具有较高市场吸引力的集中体现,商品装潢是与品牌联系在一起的,且该知名商品装潢的风格与之前基本一致,消费者对该知名商品的购买指向不会产生误认,故仍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
【评析】
哈尔滨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品牌效应是知名商品的核心体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概念并未有具体规定,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一般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也就是说,一种商品成为知名商品后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一定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也即品牌效应,而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并不会因为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有所改变而失去或减弱,消费者对知名商品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具有足够识别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变更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商品继续为知名商品,甲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变更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不会导致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降低或丧失。
2、保护特有装潢的理论基础是防止混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我国法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理论。据此,当商品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时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公司变更后的产品装潢与之前的产品装潢风格一致,名称相同,且旧版本装潢的产品已全部退出市场,对消费者而言能够明确产品来源,故该装潢仍应认定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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