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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旧迎新 喜报先到 || 铭昊代理的讷河新恒阳破产债权确认案入选“全国十大商事案件”

2023-01-31 14:55:39

  就在大家贴春联、办年货喜迎新春之际,1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纷纷发布喜报,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推荐的、由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由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入选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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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担任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支米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阳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恒阳公司授权衣支米公司为广东地区的销售代理商。新恒阳公司于2020年11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衣支米公司于2021年4月向新恒阳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578,456.53元,但经管理人审查未予确认,遂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给付奖励的条件为广东地区销售代理并禁止跨区窜货,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改变了销售模式及销售地域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仍应给付奖励及如何奖励,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定,但未有证据证明对奖励条款重新约定。另外,根据历次对账函显示,衣支米公司均欠新恒阳公司大额货款,如存在奖励,衣支米公司理应就此奖励金额主张抵扣欠款,但在对账过程中双方从未涉及奖励事宜。王红旗既是衣支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曾是新恒阳公司的职工,对新恒阳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应为明知,如存在奖励,其未及时申报债权亦不符合常理。从新恒阳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向衣支米公司发出的询征函的提示内容看,双方已对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债权债务结算完毕并予以确认,也进一步说明案涉《销售代理合同》未实际履行,亦不存在新的奖励条款的约定。故对衣支米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新恒阳公司享有债权578,456.5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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