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介绍社会主义法系
二战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建立,社会主义法系开始形成,除却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外,与西方大陆法系相比,社会主义法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法的物质规定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具体制度方面与大陆法系接近。前苏联及新中国法律为社会主义法系的典型代表,它与传统法系划分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意识形态为依据。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物权法)。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国际公约下运作的。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课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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