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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9-12 13: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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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介绍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荣誉、名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如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当然,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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