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官网!

联系电话:

133-5111-8099

哈尔滨十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齐齐哈尔常法顾问
齐齐哈尔常法顾问

齐齐哈尔常法顾问

  • 所属分类:齐齐哈尔常法顾问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0-09-14 10:15:26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如果您有疑问,哈尔滨十佳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哈尔滨十佳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最近浏览:

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为律师打造有成就的平台

Copyright © 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黑ICP备20004397号 服务支持:巨耀网络

联系我们

张健:133-5111-8099

电话:0451-55533310

网址:www.mhhebls.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32号中盟财富中心4层

扫一扫,关注我们